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81民初3220号
原告: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数码大厦A座5楼。
法定代表人:王淑舜,董事长。
被告:梅河口恒世盈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松江路3455-04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作政,梅河口恒世盈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政人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凌玉,梅河口恒世盈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政人事主管。
原告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河口恒世盈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11元(已减半),由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绿 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