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3民初6767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834818823),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数码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淑舜。
被告: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630104MABJDXQB0N),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广场路****楼**。
负责人:刘衍辉。
原告**与被告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 永 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苏婷
书 记 员 马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