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791民初262号
原告:**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建数码大厦A座5楼。
法定代表人:王淑舜,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底,被告的父亲来到我公司,希望将菏建数码大厦A座4楼租给我公司,并与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舜谈妥,每年房租60万元,租期一年,如果甲方另租或乙方不再租赁,需要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乙方每一年12月15日以前,**当年租金。2018年1月1日被告父亲拿着打印好的“合同”(与原口头协议不符),找到公司总经理王淑昌,说与王淑舜谈妥了,过来签合同,并再三口头表示合同只是一个形式,公司总经理王淑舜轻信被告父亲的言辞在合同上盖了章,被告签了字。公司装修入驻没几天,被告父亲就来我公司说必须“先**房租,再使用”并威胁说,如果不先**房租,就锁门,不允许使用,要终止合同。为了不影响工作,无奈我公司只好于2018年4月4日前提前支付了房租。2019年1月被告父亲再次来到我公司要求提前付房租,我公司王淑昌拿出合同与其理论说“合同约定应在12月15日前**房租呀?”被告父亲一把将合同抢去,将我方的合同原件撕的粉碎,在办公室大吵大闹,并再次威胁如果不能**房租,就把四楼**,明年不再租赁给我公司,为了不影响公司正常营业,无奈将2019年的房租于2019年3月1日**,同时我方告其知同意下年不再续租。2019年8月,我方又提前通知甲方,2020年我方不再续租,让其另行招租。被告每年无理取闹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正常经营,多次威胁我公司关门禁止使用,并要求提前支付租金,否则解除合同。无奈之下,我公司特诉至贵院,***依法判决。
**辩称,原告诉称内容不真实,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属实,且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两年多,为合法有效合同。原告诉状中所称内容除此之外均不真实,被告从来没有收到过原告解除合同的通知,被告应继续履行涉案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所诉请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维护交易安全秩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公司(乙方)与**(甲方)于2018年1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数码大厦A栋楼(裙楼)四层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五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每年租金600000元,五年租金总计3000000.00元;乙方每一年12月15日以前,**当年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因特殊情况确需退房的,需提前90日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六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于2018年1月1日将房屋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已租赁两年并已经支付了两年的房租。后**公司于2019年底90日前通知**方2020年不再租赁涉案房屋,并于2019年12月25日通过短信的方式通知**的母亲已将涉案房屋清理出来,要求**方办理交接手续。
本院认为,**公司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应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并且支付6个月的租金(3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于2019年底90日前到达**,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年底解除,但**公司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
二、**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