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丰汇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6105号 原告:安徽鑫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法定代表人:杨道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艳,江苏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汇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司4-601。法定代表人:曾晓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娟,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丰汇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鑫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鑫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鑫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贾曼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