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未执字第0183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鑫隆发家具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科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鑫隆发家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科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鑫隆发家具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45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6754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2015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拨划被执行人西安科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中的全部案件款至本院账户,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西安鑫隆发家具工程有限公司,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445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贺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