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丰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丰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5执异54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
法定代表人:HENRYONGGO,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丰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原新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丰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新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董事。
上述二申请执行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申请执行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丰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丰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异议人之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13624号民事判决过程中,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数额意见不一,双方的差额近100万元。异议人认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完毕,故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裁定确定执行金额,并对异议人财产进行变更或解除查封。
申请执行人丰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丰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认为,本案至今尚未执行完毕,而异议人认为已执行完毕,对此,应由法院作出相应的执行裁定书确定执行金额。
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尚未对本案执行终结作出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被执行人已经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案现尚未执行终结,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异议人要求法院在异议程序中对本案执行利息予以确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受理条件,应在执行程序中予以确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书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吴晓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卫银龙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冯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或第二百二十七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