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民辖终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禅建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禅建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22)粤1803民初186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新象(清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监理合同系一般的委托服务合同,非建设工程合同,相应合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口头协商达成一致,如发生争议的,后续由上诉人的城市公司管理总部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所以本案应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佛山禅建监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项下案由,可按建设工程合同有关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建设工程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专属管辖。即使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因双方当事人在《中国清远市清新区融创广深区域清远新象花园项目监理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由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条款不违反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而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也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口头达成管辖协议,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