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13298号
原告:佛山禅建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建新路103号七座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55018X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港口路12号三山科创中心6座707办公室,自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48号环球贸易中心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M0642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列当事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编号为230858803705620210204848591338的商业承兑汇票款项349029.12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因融御花园项目二期项目监理工程所需,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25日签订《融御花园项目二期精装监理工程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向原告出具一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0858803705620210204848591338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21年2月3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2月2日,票据金额为349029.12元。当上述票据到期后,原告向相关银行提示付款时却被拒付,票据被拒付后,原告多次以多种方式向被告追讨票据款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无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并据此确认原告上述诉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案汇票记载要素齐备,是有效票据,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原告为合法的票据持有人,依法享有上述法律规定的票据权利。因此,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佛山市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禅建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49029.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7.72元、财产保全费2265.15元,合共5532.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5532.8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