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6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禅建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佛山市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禅建监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1329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佛山市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商业承兑汇票未载明付款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48号环球贸易中心10楼,法院向上诉人送达本案的应诉材料时,也是直接寄到前述地址,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集中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48号环球贸易中心10楼,且法院向上诉人送达本案的应诉材料时,也是直接寄到前述地址,上诉人以前述地址作为接收应诉材料收件地为由,却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相互印证,并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工商登记载明的地址不一致,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以采信。上诉人工商登记载明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据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