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8民初3076号
原告:佛山禅建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8XK。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佛山市天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38。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佛山禅建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天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天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理费1890800元及利息(以1890800元为本金,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7月15日计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建设的荷城新天地广场项目施工阶段提供全过程监理工作,建设工程监理费包干费用的计算期限为30个月,起始时间以被告通知为准,监理费以建筑总面积为准,按单价19.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约定为约12万平方米。2016年1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继续为被告开发建设的荷城新天地广场项目施工阶段提供全过程监理工作,监理费包干费用的计算期限为30个月,起始时间以被告通知为准,监理费按56800元/月计取。上述《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履行监理工作,但被告拖欠原告监理费未付。2020年7月8日,原被告对监理费进行结算,双方确认被告按约定应支付原告监理费总额47988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监理费2908000元,尚欠1890800元未支付。
被告佛山市天富房地产有限公司没有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在庭审时出示。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监理位于佛山市**区***********的荷城新天地广场工程,工程规模约12万平方米。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为本项目施工各阶段全过程监理。监理报酬按建筑总面积乘以单价计算,建筑面积按设计图纸计算为准,单价为19.2元/平方米。被告同意按照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的计算方法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总工期为30个月,超过30个月工期的监理报酬按总建筑面积乘以19.2元除以912天乘以超过30个月的天数计算。2016年1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案涉工程监理期限从本工程开工之日起至本工程项目办理完成相关的备案手续、完成所有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监理工作内容为止。监理包干费用的计算期限共30个月,原告愿意超期监理费按14.2元/平方米计算,超期监理服务费从开工后第三十二个月开始计取,具体按12万平方米×14.2元/平方米÷30个月=56800元/月,每超期3个月收取一次。付款方式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合同期内付款比例为每部分的监理人员进场后十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该部分监理费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基础分部施工至±0.00,且基础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理费总价的20%作为工程监理进度款;从2013年9月开始工程施工满30个月时间,应支付原定监理费至85%,从第32个月开始每3个月支付一期超期费用,每月按56800元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监理范围无质量投诉,经被告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被告一次性向原告付清全部余款。2018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购房款抵工程监理费协议书》,约定原告拟购买被告开发的**区荷城新天地广场项目的部分房产,就以标的房产的购房款冲抵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监理费。原告支付购房款以1186455.6元为限,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总金额超过1186455.6元,由原告负责向被告补齐。原告需向被告出具《工程监理费冲抵购房款证明》、该部分工程监理费的发票,以及原告指定网签人员或法人名单,再由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出具《工程监理费冲抵购房款证明》之日起,即视为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监理费1186455.6元,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1186455.6元。双方确认房号2-1217面积53.55平方米,房价为584797元和房号2-1711面积73.02平方米,房价为733487元,合计1186455.6元。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上述两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20年7月15日,双方签订《**荷城新天地项目监理费结算函》,确认监理费总金额4798800元,未付监理费1890800元,注明2019年1月8日已开发票1186455.6元未收款。此后,原告的监理人员已全部撤离案涉工程施工现场。
另查,案涉**荷城新天地项目目前处于停工状态,***工验收备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
本院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双方于2020年7月15日对案涉工程原告的监理费进行结算,根据结算内容,原告已发生的监理费为4798800元,被告确认尚欠原告未付监理费1890800元,因案涉工程目前已停工,此后原告的监理人员已全部撤离施工现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已产生但尚未支付的监理费。双方虽于2018年12月8日签订《购房款抵工程监理费协议书》,约定原告拟购买被告开发的**区荷城新天地广场项目的部分房产,以标的房产的购房款冲抵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监理费,但双方一直未签订抵顶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抵顶工程款尚未履行。双方结算时亦已确认该部分监理费1186455.6元已开发票但原告未收款,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监理费18908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工程至今***工验收备案的原因在于被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从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2020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908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原告诉讼请求过高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天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禅建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1890800元及利息【以18908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佛山禅建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155元,减半收取1107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7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天富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16077.5元,由原告佛山禅建监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负担的诉讼费16077.5元,由被告佛山市天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