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82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近良路星汇华庭A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盈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社区利来路1号之八。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顺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盈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19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通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3204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20400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79.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100元。因佛山市顺德区盈通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佛山市顺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盈通实业有限公司因拖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该行申请对佛山市顺德区盈通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佛山市中级人法院作出(2022)粤0606破终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盈通实业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财产将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处置,申请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盈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