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原告佛山市顺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公司)与被告湖北绿意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意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802民初1925号 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绿意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公司)与被告湖北绿意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意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绿意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予以合并审理。原告顺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绿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绿意公司向其支付监理费2152764元及其逾期支付利息167000元。事实与理由:其中标绿意公司开发建设的荆门市漳河新区老年公寓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一期监理工程,与绿意公司签订了监理合同,约定了相应权利义务。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监理义务,但涉案项目尚未完工,监理合同尚未履行完毕,致使其监理服务超过期限,绿意公司除应支付正常工作酬金外,还应支付附加工作酬金。其公司已尽到了监理义务,涉案项目一期3#、5#楼混凝土强度不达标的原因与其无关,因此造成绿意公司的经济损失不应由其公司承担。 绿意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顺德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00元。事实与理由:其公司已将监理费1005356元支付完毕,涉案项目已竣工,监理合同已履行完毕。顺德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未履行监理义务,致使涉案项目一期3#、5#楼混凝土强度不达标而停工,除造成经济损失外,还因延期交房被诉讼支付违约金2000000余元。顺德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无争议的事实如下: 顺德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绿意公司涉案项目一期监理工程。2015年11月25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就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进行了约定,签约酬金为930000元,监理期限为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6月12日止560日历天。其中,监理合同通用条件中,约定附加工作酬金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监理人的义务:…(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违约责任: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为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涉案项目一期3#、5#楼于2018年9月16日竣工验收。绿意公司已支付涉案项目一期监理酬金1005356元。前述事实有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监理费明细表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 一、本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否履行完毕。顺德公司主张,本案监理建筑面积为85324.51元,含地下室,因地下室未完工,涉案项目一期未能完成竣工验收,顺德公司持续履行监理合同。绿意公司主张涉案项目一期已于2018年9月16日竣工验收,且地下室已转入涉案项目二期,顺德公司未提供监理服务,应视为合同终止。本院经审核认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工程为涉案项目一期,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图及清单范围内全过程监理,地下室也在涉案项目一期范围内,在双方并未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本院不能认定涉案监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二、顺德公司是否向绿意公司全面履行了监理义务。绿意公司主张涉案项目一期3#、5#楼工程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对此顺德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义务,并提交了工作联系函、暂停施工通知书、检测报告及检验结果予以证实。顺德公司则主张其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尽到了监理义务,并提交了建设监理日志及苏方证言予以证实。本院经审核认为,顺德公司依法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涉案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也对此作了约定。从当事人双方陈述来看,双方对涉案项目一期3#、5#楼工程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事实无异议,关键问题是顺德公司在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是否依法依约履行了监理义务。建设工程监理日志应对每天的监理工作情况予以记载,从监理日志记载内容上看,针对涉案项目一期3#、5#楼工程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这一事实,监理日志仅部分记载了混凝土坍落度及旁站取样等内容,但对施工单位是否审查了报送的混凝土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是否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对所使用的混凝土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了旁站、巡视、平行检验以及其相应结论均无进一步的记载。证人***涉案项目监理工程师,其证言也不能证实顺德公司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完成了监理工作。因此,本院不能认定顺德公司向绿意公司全面履行了监理义务。 三、绿意公司的赔偿请求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绿意公司提交了本院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拟证实顺德公司提供监理服务期间房屋出现质量事故,造成绿意公司向购房业主延期交房承担的违约金损失2080000余元。顺德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核认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该赔偿的范围约定为绿意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绿意公司虽因延期交房经本院确认承担了相应经济损失,但该损失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绿意公司也未对其直接经济损失予以举证,因此,绿意公司据此要求顺德公司予以赔偿,不符合合同约定。 本院认为,顺德公司与绿意公司在平等有偿的基础上自愿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权责,否则应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违约责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顺德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绿意公司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绿意公司已支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虽然本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但因顺德公司未能全面履行监理义务,造成其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应确定其对此成因负有责任,其不能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非监理人原因”条件下的约定主张附加工作酬金。绿意公司的诉讼请求也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顺德公司和绿意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湖北绿意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5358元,减半收取计12679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湖北绿意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门向阳支行,户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70401040008989。上诉人上诉期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