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02财保45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绿意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绿意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荆门市漳河新区老年公寓一期、二期(公园里小区)的房屋5套予以查封。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金额为1668394元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顺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绿意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荆门市漳河新区老年公寓一期*栋****号及二期*栋****号、*栋****号、*栋***号、****号(共计5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付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