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保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云浮市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5302民初2319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会容奇大道中16号东盈商务大厦4楼之一F**(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九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云浮市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金山区新安路京都花园A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756460162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浮市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顺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浮市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顺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署的合同编号为《(GF-2017-1227)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理费1224927.4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35032.74元(以尚欠监理费为基数,其中第二期监理费398470.38元从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第三期监理费398470.38元从自2020年10月31日起计算,剩余金额627221.88元自2021年7月12日开始计算,所拖欠监理费的资金占用损失全部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自2021年7月11日起的监理费按“监理合同费用1328234.59元:监理合同工期(36个月):30天×超期监理服务日期(按日)”计算至原告案涉工程的监理人员证件全部解锁之日止(解锁日以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解锁日期为准);4、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云浮京都国际商业中心(一期)工程监理人员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备案解除手续及证件解锁手续。5、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4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云浮京都国际商业中心(一期)工程监理人员***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备案解除手续及证件解锁手续”。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月2日签署合同编号为(GF-2017-1227)《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告已于2018年4月23日正式委派监理人员进驻云浮京都国际商业中心(一期)工地,并在现场开展监理工作。由于被告的经济原因,导致项目被云城区法院查封和导致项目被迫停止施工。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21年7月11日,原告监理时间共38个月18天,上述工程已经超过合同监理工期36个月。因为被告原因,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的监理费是人民币1424162.64元=监理合同费用1328234.59元+监理合同费用1328234.59元÷监理合同工期36个月÷30天×超期监理服务日期78天,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监理费,被告尚应支付监理费人民币1224927.4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上述监理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超过2021年7月11日的监理费按“监理合同费用1328234.59元÷监理合同工期(36个月)÷30天×超期监理服务日期(按日)”计算至原告在上述工程的监理人员证件在全部解锁之日止(解锁日以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解锁日期为准)。就被告所拖欠的监理费及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未予以理会,现特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为其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工程监理款欠款确认函》(原件),证明原告为被告位于云浮市云城区XX角的“云浮京都国际商业中心一期”工程提供监理服务。2021年7月,原、被告经对账确认:截止2021年7月11日,原告监理时间共38个月18天,上述工程已经超过合同监理工期36个月。因为被告原因,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的监理费是人民币1424162.64元=监理合同费用1328234.59元+监理合同费用1328234.59元÷监理合同工期36个月÷30天×超期监理服务日期78天,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监理费,被告尚应支付监理费人民币1224927.4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上述监理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超过2021年7月11日的监理费按“监理合同费用1328234.59元÷监理合同工期(36个月)÷30天×超期监理服务日期(按日)”计算至原告在上述工程的监理人员证件在全部解锁之日止(解锁日以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解锁日期为准)。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人员进场确认书》(原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行书(复印件)、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监理员证书(复印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申请表》(原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项目人员证件状态网上查询记录(打印件),证明原、被告于2018年1月2日签署合同编号为(GF-2017-1227)《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位于云浮市云城区XX角的“云浮京都国际商业中心一期”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同时合同约定了监理服务费、监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监理期限、延期监理服务费的计算。原告已于2018年4月23日正式委派监理人员进驻云浮京都国际商业中心(一期)工地,并在现场开展监理工作。由于被告的经济原因,导致项目被云城区法院查封和导致项目被迫停止施工。因被告原因,该工程已被迫停止施工,原告的相关监理人员经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及相关政府部门备案被锁定在案涉工程项目中,监理人员一旦经过备案锁定在某项工程项目,在解除备案前就不能从事其他项目的监理工作。因此需要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云浮京都国际商业中心(一期)工程监理人员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备案解除手续及证件解锁手续。4、《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款申请表》(申请日期:2019年3月11日)(原件)、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被告方员工签名)、《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款申请表》(申请日期:2019年12月19日)(原件),证明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5条约定,(1)合同签订,监理机构正式进驻施工现场开展监理工作满十个月后的7天内支付暂定监理服务费的15%。上述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1月2日,原告按照被告委托监理进场的要求,已于2018年4月23日正式委派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开展工作,截至2019年2月24日满十个月。2019年3月11日,原告出具《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款申请表》,原告向被告申请第一期监理费199235.19元(1328234.59×15%=199235.19)。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期监理费199235.19元后,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原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金星公司无答辩,亦无提供证据到庭。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日,原告保顺监理公司(监理人)与被告金星公司(委托人)签订一份编号为(GF-2017-1227)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云浮京都国际商业中心一期,工程地点为云浮市云城区XX角。工程规模为建筑总面积为115498.66平方米(含架空层和地下车库)……。五、签约酬金。暂定监理服务费金额:¥1328234.59元(含税),最终以工程项目实际竣工总建筑面积(包含标准层、裙楼、地下室)乘以11.50元/㎡进行结算。六、期限。1、监理期限:监理工期:3年(即36个月,以双方确认的监理人员进场之日起算)。第二部分,通用条件。……3、委托人的义务:……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5.支付。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当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本工程的所有施工图工程内容……。5.支付。5.2支付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监理服务费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115498.66㎡×11.5元/㎡](含税)进行计算,暂定监理服务费金额[115498.66㎡×11.5元/㎡=1328234.59元]。监理服务费支付方式如下:(1)合同签定,监理机构正式进驻施工现场开展监理工作满十个月后的7天内支付暂定监理服务费的15%;(2)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开展监理工作满二十个月后的7天内支付暂定监理服务费的30%;(3)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开展监理工作满三十个月后的7天内支付暂定监理服务费的30%;(4)余下总监理服务费以工程项目实际竣工建筑面积(地下人防工程不另行计算)乘以11.5元/㎡进行最后结算。待工程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合格并完善本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相关资料、办理备案程序和开具相关发票后30日内付清。6.附加协议条款。工期计算从监理人员正式进场之日开始计算,工期结束应是竣工验收合格及监理人员证件解锁。本工程监理工期为36个月,超出合同工期,延期的监理服务费按下列由甲方增付给乙方:应增监理费=监理合同费用(¥1328234.59元)÷监理合同工期(36个月)÷30天×超期监理服务期(日)。双方还对其他合同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原告保顺公司及被告金星公司均在合同上签名**予以确认。
2018年2月11日,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了编号44530120180211020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证载明:建设单位为云浮市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云浮京都国际商业中心(一期),施工单位为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佛山市顺德区保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工期为2018年1月20日至2020年10月16日。
2018年4月23日,原告方监理人员***作为监理总监正式进驻涉案工地,并实施工地现场的监理工作。2018年9月12日,相关各方一致同意将监理总监变更为原告方监理人员***。
2019年3月1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款申请表》,并于2019年3月13日送达给被告,主要载明: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1月2日,原告已于2018年4月23日委派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开展工作,根据合同约定监理机构正式进驻施工现场开展工作满十个月后的7天内支付暂定监理服务费的15%,现申请本期监理费:199235.19元(1328234.59元×15%)。请核对无误后予以支付为盼!之后,被告支付了第一期监理费199235.19元,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开具相应发票交由被告收执。
2019年12月1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款申请表》,并于2019年12月21日送达给被告,主要载明: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1月2日,原告已于2018年4月23日委派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开展工作,根据合同约定监理机构正式进驻施工现场开展工作满二十个月后的7天内支付暂定监理服务费的30%,现申请本期监理费:398470.38元(1328234.59元×30%)。请核对无误后予以支付为盼!之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该期监理费。
原告自述:因被告原因,涉案施工工程被法院查封导致停工(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出具(2020)粤5302执208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停工后,原告监理人员无法进入工地继续提供监理服务,但原告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证在涉案项目中处于备案、锁证的状态,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及相关的政府部门也是备案、锁证。因监理人员每个证最多只能接三个工程,现被锁在一个工程中,造成原告监理人员只能接两个工程,产生了实际的损失。原告监理人员***在涉案项目中的监理工程师证至今仍处于锁证状态。
2021年7月1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工程监理款欠款确认函》载明:“致:佛山市顺德区保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我公司与贵公司于2018年01月02日签署的合同编号为《(GF-2017-1227)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贵司已于2018年04月23日正式委派监理人员进驻云浮京都国际商业中心(一期)工地,并在现场开展监理工作。现在由于业主方的经济原因,导致项目被云城区法院查封和导致项目被迫停止施工。贵公司从2018年04月23日开始驻场,截止2021年7月11日,贵司监理时间共38个月18_天,上述工程已经超过合同监理工期36个月。因为我公司原因,我公司确认我司应该向贵司支付的监理费是:人民币1424162.64元=监理合同费用1328234.59元+监理合同费用(1328234.59元÷监理合同工期(36个月)÷30天×超期监理服务日期78天,扣除我公司已经支付的监理费人民币199235.19元,我公司尚应向贵司支付监理费人民币1224927.4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上述监理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超过2021年7月11日的监理费按‘监理合同费用1328234.59元÷监理合同工期(36个月)÷30天×超期监理服务日期(按日)’计算至贵司在上述工程的监理人员证件在全部解锁之日止(解锁日以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解锁日期为准)。特此确认无误!”。被告金星公司作为确认单位予以**确认,原告保顺监理公司作为监理单位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原、被告于2018年1月2日签订的《(GF-2017-1227)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被告金星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因其自身经济原因导致涉案工程被云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和导致项目被迫停止施工,且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已到期的监理费,其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并导致上述监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现原告请求解除双方于2018年1月2日签订的《(GF-2017-1227)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现被告金星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其截至2021年7月11日尚应向原告支付监理费人民币1224927.4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上述监理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而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4.2.1条约定被告违反该合同约定造成原告损失的,被告应予以赔偿。原告的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截至2021年7月11日的监理费1224927.4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原告请求利息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进驻施工现场,合同约定第二期监理费398470.38元(合同暂定总监理费用1328234.59元的30%)应于原告监理人员进场之日起二十个月的7天内即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现被告逾期未付,故利息应从2019年12月31日起以398470.38元为本金计付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合同约定第三期监理费398470.38元(合同暂定总监理费用1328234.59元的30%)应于原告监理人员进场之日起三十个月的7天内即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现被告逾期未付,故利息应从2020年10月31日起以398470.38元为本金计付至该款付清之日止。计至2021年7月11日的尚欠剩余监理费为427986.69元(1224927.45元-398470.38元-398470.38元),原告请求627221.88元金额有误,且未举证证实,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现原告请求未超过部分427986.69元的利息从被告确认欠款之日即2021年7月12日起计付,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计算如下:以398470.38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以398470.38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以427986.69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另外,被告金星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超过2021年7月11日的监理费按‘监理合同费用1328234.59元÷监理合同工期(36个月)÷30天×超期监理服务日期(按日)’计算至贵司在上述工程的监理人员证件在全部解锁之日止(解锁日以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解锁日期为准)”,故被告自2021年7月12日起的监理费按“监理合同费用1328234.59元÷监理合同工期(36个月)÷30天×超期监理服务日期(按日)”计算至原告在上述工程的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员证件在全部解锁之日止(解锁日以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解锁日期为准)。同理,因本院已认定解除双方的监理合同,故尚未履行的部分应停止履行,但原告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员证件一直被锁在涉案工程,导致原告一直产生相应损失,被告亦需一直支付监理费至证件解锁之日,现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云浮京都国际商业中心(一期)工程监理人员***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备案解除手续及证件解锁手续,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云浮市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浮市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签订的《(GF-2017-1227)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二、被告云浮市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监理费1224927.4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398470.38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31日起计付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以398470.38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31日起计付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以427986.69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12日起计付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以上利息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三、被告云浮市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原告涉案工程的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员证件全部解锁之日止(解锁日以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解锁日期为准)的监理费[按“监理合同费用1328234.59元÷监理合同工期(36个月)÷30天×超期监理服务日期(按日)”计算]给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四、判令被告云浮市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协助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办理云浮京都国际商业中心(一期)工程监理人员***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备案解除手续及证件解锁手续。
五、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39.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浮市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赵 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附本判决相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