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荣恒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1执399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荣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横溪镇渔塘下村。
法定代表人张星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小龙,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潘赛,女,199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68号东晟泰丽园7号楼1002室。
法定代表人丘相生,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荣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78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荣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福建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3701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937元、执行费1317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福建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福建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福建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福建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福建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福建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荣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其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福建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1执39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国臣
审 判 员 严义生
审 判 员 佘万宝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 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