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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6民初2784号
原告:浦江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江滨中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樟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君,女,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浙江省浦江县,系浦江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68号东晟泰丽7号楼10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浩。
原告浦江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浦江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江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免于收取。
审判员王宏宇
二O二一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陈宣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