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社科(北京)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卢龙县陈官屯镇人民政府与中社科(北京)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九重锦国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定书

2017)冀 0324民初 2572号

原告:卢龙县陈官屯镇人民政府。

地址:卢龙县陈官屯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周天佑,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广民,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社科(北京)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总布胡同 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牛凤瑞。

被告:北京市九重锦国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双惠苑甲 5号楼 4层 1单元 53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陈修琼。

原告 卢龙县陈官屯镇人民政府 与被告 中社科(北京)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九重锦国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 2017年 11月 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 中社科(北京)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九重锦国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 卢龙县陈官屯镇人民政府 撤回对被告 中社科(北京)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九重锦国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2300元,减半收取 1150元,由原告 卢龙县陈官屯镇人民政府 负担。

一七年十一月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