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社科(北京)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天津法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社科(北京)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8663号 原告:天津法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榕苑路4号天发科技园6号楼1门60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社科(北京)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总布**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法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社科(北京)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天津法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施工图设计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NBA项目提供设计服务。合同签署后,原告积极履约,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提及被告及其开发商审核确认合格,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设计费,故诉请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353500元及违约金(以353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均上浮50%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5月1日为107578.89元),暂共计人民币461078.8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主张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涉诉合同履行地即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天津市**区,故认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对此原告确认合同履行地即项目所在地位于**区,据此原、被告均同意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至天津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