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沛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981民初629号

原告:福建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1号(东城水岸)4幢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MA31HH2M5G。

法定代表人:缪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神朋,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沛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凯旋街钟山东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579265314A。

法定代表人:彭荣华。

原告福建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川公司”)与被告福建沛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神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沛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沛丰公司支付润川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274114元及利息损失(其中基数为3658772元从2018年10月30日起、基数为3615342元从2018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利率按银行同期经营性贷款利率计算);2.确认润川公司对建设工程拍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过程中,润川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利息计算标准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5日,润川公司与沛丰公司签订名称为“室外景观工程”和“三期装饰工程”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沛丰公司将福安市赛岐凯旋一品三期室外景观工程及三期装饰工程交由润川公司承包施工。“室外景观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合同价款为人民币350万元;2.工程按月支付进度款,即当月确定的合格工程量所含款项的80%支付进度款;3.开工日期为2018年9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18日。同时合同对其他具体事项进行了约定。“三期装饰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500万元;2.工程按月支付进度款,即当月确定的合格工程量所含款项的80%支付进度款;3.开工日期为2018年9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18日。同时合同对其他具体事项进行了约定。2018年11月3日、2018年12月3日及2019年5月23日,润川公司向沛丰公司申请付款,但沛丰公司无力支付,致使工程至今未竣工。2019年5月23日,双方就工程造价进行了结算,润川公司施工总量为7274114元至今未付。双方约定,沛丰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前付清,未按期付款的,润川公司有权要求一次性付清工程款。但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基于以上事实,润川公司依法具状起诉。

沛丰公司未作答辩。

润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依法提交了证据,沛丰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及质证。沛丰公司未出庭举证、质证,依法视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可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8年8月5日,润川公司与沛丰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沛丰公司将位于福安市外景观工程交由润川公司承包施工。该合同主要约定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地下室顶板面找平、防水、硂保护层、填方、道路、景观、绿化、围墙、强弱电给排水等,具体以实际施工工程量为准,施工图纸为参考;2.工期日历天数为120天,自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1月18日;3.签约合同价为约350万元(实际金额以竣工决算金额为准);4.通用合同条款第12.4.4条约定,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当月确定的合格工程量所含款项的80%支付进度款,具体流程为,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5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提供等额正式发票;5.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为,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并按应付额的2%月息计算违约金(计息时间从应付之日起计算)。该合同另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另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沛丰公司将位于福安市赛岐镇城市综合体地块1的福安赛凯旋一品三期装饰工程交由润川公司承包施工。该合同主要约定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福安赛岐凯旋一品三期(11#楼17638㎡、12#楼18183㎡、地下室16000㎡)装饰工程(门窗、栏杆、外墙面砖、油漆、水电、防水、电梯、公共部位装饰等)及零星修复工程,具体以实际施工工程量为准,施工图纸为参考;2.工期日历天数为120天,自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1月18日;3.签约合同价为约1500万元(实际金额以竣工决算金额为准);4.通用合同条款第12.4.4条约定,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当月确定的合格工程量所含款项的80%支付进度款,具体流程为,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5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提供等额正式发票;5.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为,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并按应付额的2%月息计算违约金(计息时间从应付之日起计算)。该合同另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润川公司依约组织施工建设,但沛丰公司未能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案涉工程目前未能如期竣工,现已停滞。后经结算,双方于2019年5月23日签订一份《确认书》,载明“经双方确认,沛丰公司应付润川公司2018年10月、2018年11月工程款7274114元,其中工程进度款5819290元。沛丰公司同意在2019年7月23日前支付120万元,剩余6074114元,每季度付150万元,余款在2020年7月23日前付清。如沛丰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润川公司有权要求一次性付清所欠工程款”。此后,沛丰公司未能依照双方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付款,所欠工程款7274114元均未支付,润川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润川公司与沛丰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润川公司依约进行施工建设,沛丰公司应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本案中,因沛丰公司未能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案涉工程停工,但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了结算,沛丰公司确认结欠润川公司工程款7274114元。双方明确约定了分期支付工程款,但沛丰公司此后未能依约向润川公司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润川公司起诉主张沛丰公司支付工程款727411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可予支持。关于润川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首先,润川公司主张的利息起算日为2018年10月30日及2018年11月30日,在监理机构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之前,不符合讼争合同约定,况且双方在此后结算工程款时已合意变更付款日期,故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9月2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其次,讼争合同约定的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月利率2%,现润川公司自愿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可予支持,但应予以确定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润川公司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该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之规定,本院可予支持,故润川公司有权在7274114元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沛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润川公司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沛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27411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27411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2日起计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福建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7274114元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案涉福安赛岐凯旋一品11#、12#楼周边室外景观工程及福安赛岐凯旋一品三期装饰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87元,由福建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28元,福建沛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13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福建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映霞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

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注:义务人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义务,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