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沛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81民初227号
原告:福建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1号(东城水岸)4幢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MA31HH2M5G。
法定代表人:缪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神朋,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沛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凯旋街钟山东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579265314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沛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原结算工程款与实际工程款存在出入,至今实际工程款仍未最后确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福建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福建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自愿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福建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福建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詹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