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81民初654号
原告:福建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1号(东城水岸)4幢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缪坚,董事长。
被告:福建沛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凯旋街钟山东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沛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福建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詹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