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森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25执8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执行人:***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厦门路21号江滨花园沿江2幢3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0343749R。
法定代表人:陈宏生,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625民初8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0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石材款27600元,本案执行费31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10月23日以司法快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收件地址无人被退回,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长泰区岩溪镇长泰县锦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尚未结算,已向长泰县锦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锦昌公司回复在达到付款条件后会将工程款汇入法院执行账户。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21年11月29日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1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尚有27600元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21年11月29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凌汉
审判员  蒋龙勇
审判员  徐桂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