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3民初525号
原告:漳浦县佛昙镇洞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漳浦县佛昙镇洞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398379581T。
法定代表人:蔡秋辉,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强,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厦门路**江滨花园沿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0343749R。
法定代表人:陈宏生,总经理。
原告漳浦县佛昙镇洞野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漳浦县佛昙镇洞野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漳浦县佛昙镇洞野村民委员会拟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系漳浦县佛昙镇洞野村民委员会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浦县佛昙镇洞野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8.20元,减半收取计1474.10元,由漳浦县佛昙镇洞野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林文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