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森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8民初784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武锋,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厦门路21号江滨花园沿江2幢3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0343749R。
法定代表人:陈宏生,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平和县兴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团结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76176040X1。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兴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申请,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曾银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彩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