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森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兴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8民初571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武锋,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厦门路21号江滨花园沿江2幢3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0343749R。

法定代表人:陈宏生,总经理。

被告:平和县兴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团结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76176040X1。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兴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于2021年2月9日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春福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礼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