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1501号
原告:秦皇岛广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国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75549343X5。
法定代表人:高树新,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吴越潇,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第三中学,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300401815868U。
法定代表人:金艳红,校长。
原告秦皇岛广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第三中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广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广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李长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杨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