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福建尚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30执8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279043189,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罗山街道裳社区福达路1号三层。
被执行人:福建尚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将屯工业区42号1幢综合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杨炎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尚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430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福建尚和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偿还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费530万元及欠款期间的利息,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执行。福建尚和置业有限公司因涉及众多案件,其名下所有财产已被本院查封,正在(2020)闽0430执46号案中处置。经查明,陈仁辉与福建尚和置业有限公司、李世存、杨炎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本案在同一时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立案号为(2020)闽0430执817号,案件款项的性质均为民间借贷等一般债权。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0)闽0430执817号案件一并处理,并参与(2020)闽0430执46号案件财产处置所得款项的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430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廖元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羽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