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清流县文体和旅游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423民初1094号
原告: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珠宝路2号珠宝城1#B区第五层南侧5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279043189。
法定代表人:黄良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红,福建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流县文体和旅游局,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北大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23003753825K。
法定代表人:欧阳圣增,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庆明,福建陈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与被告清流县文体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文旅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红、罗志,被告文旅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庆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文旅局支付广厦公司案涉项目屋面钢结构漏项的监理服务费126,600元,并向广厦公司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26,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3日,广厦公司与文旅局签订了一份《清流县体育中心一期工程(体育馆、设备用房)施工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工地上中建筑面积8869㎡,建筑占地面积5565㎡,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约59,000,000元,总工期540日历日,监理服务费930,000元。该项目于2016年11月5日开工,其中该项目的设备用房于2018年3月30日开工,至2018年4月29日结束,案涉项目监理工作已达合同约定的总工期540日历日。至2021年6月8日初验的时候已有4年7个月之久。2017年12月施工单位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厦公司书面报告了在招标前本项目的体育馆屋面钢结构工程清单漏算问题,广厦公司在本项目的项目部及时转报给了文旅局。为纠正招标代理机构漏算的屋面钢结构问题,文旅局于2019年12月13日就漏算的工程量与施工单位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补充施工合同,其中漏算钢结构造价8,031,900元,工期延长60天。施工单位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文旅局签订合同后,广厦公司亦相应的履行了监理服务。因此,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本项目的体育馆屋面钢结构工程量清单漏算8,030,000元工程量的监理费用为126,600元(8,030,000元÷59,000,000元×930,000元=126,600元)。广厦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2020年3月2日、2021年6月18日多次向文旅局要求补充签订监理合同,主张理应支付的监理费,但文旅局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广厦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文旅局辩称:1.案涉施工监理招标公告公示了工程项目的监理酬金采用包干价,投资规模、工程增减等均不再调整合同金额。答辩人委托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上发布清流县体育中心项目一期工程(体育馆、设备用房)施工监理招标公告,在第2条“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的第7项中,对监理服务费进行了明确说明,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发改价格[2007]670号取费及参考市场价,即人民币930,000元包干(包含保修期阶段的监理服务费,投资规模、工程增减等均不再调整合同金额)。2.案涉工程监理酬金采用包干价,项目漏算没有损害广厦公司的合法权益。答辩人与文旅局2016年10月签订的《监理合同》第一部分第五条约定的监理酬金为930,000元,与项目招标文件的监理服务费相一致。由于监理酬金采用包干制,所以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三部分第6.2.5条中,不予约定增加监理酬金。且钢结构屋面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并没有遗漏,漏算的钢结构屋面是项目一期工程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监理酬金采用包干价的合同目的在于要求监理方对整个项目一期工程施工进行监理。施工监理招标公告和监理合同均明确了对保修期阶段的监理服务费,投资规模、工程增减等均不再调整合同金额,即对正常工作酬金增加不予调整。故漏算的钢结构屋面不能作为增加监理酬金的理由。3.答辩人已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了工程进度款。目前本案的工程项目还没有全部验收完毕,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应支付80%的进度款,而答辩人已超额履行了合同义务。综上所述,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应驳回广厦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厦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证明广厦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证明案涉工程地上总建筑面积8869㎡,建筑占地面积5565㎡,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约59,000,000元,总工期540日历日,监理服务费930,000元;监理合同第6.2.2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合同第三部分第6.2.2、6.2.3条约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
3.关于清单核对申请、工作联系单、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工程量核对缺少漏项),证明施工单位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厦公司报告了在招标前本项目的体育馆屋面钢结构工程量清单漏算问题;为了纠正招标代理机构漏算的屋面结构问题,文旅局于2019年12月13日就漏算的工程量与施工单位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补充施工合同,其中漏算钢结构部门8,031,900元,工期延长60天。
4.关于清流县体育中心一期工程(体育馆、设备用房)施工监理费用有关问题的报告、关于漏算工程量给与计取监理服务费的函、关于清流县体育中心一期工程(体育馆、设备用房)拖延工期计取监理服务费的报告,证明广厦公司自2019年开始至今,按监理合同约定向文旅局要求签订补充监理合同、补偿漏项、拖延工期的监理服务费。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文旅局对广厦公司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文旅局对广厦公司提交的证据2、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认为证据2、证据4不能证实广厦公司的主张,本案建设工程监理费用实行总价包干制,工程量增减不影响监理费;证据3与工程量漏算有关,与本案监理费并无关联。本院认为,文旅局对该证据2、3、4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2、3、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文旅局围绕其抗辩意见提交了以下证据: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任职证明,证明文旅局的诉讼主体资格。
2.招标公告、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发布的清流县体育中心项目一期工程(体育馆、设备用房)施工监理招标公告,证明涉案工程的监理酬金930,000元为包干价。
3.《监理合同》,证明双方于2016年10月就清流县体育中心项目一期工程(体育馆、设备用房)施工监理合同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其中约定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专用条件、通用条件均是组成合同的文件;由于监理酬金采用包干制,所以在《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6.2.5条中,不予约定增加监理酬金。
4.《关于钢结构屋面漏算工程量给予计取监理服务费的函的回复》,证明答辩人于2021年7月23日明确回复广厦公司,即根据施工监理招标公告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调整监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广厦公司对文旅局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广厦公司对文旅局提交的证据2、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文旅局认为,监理合同确定的监理报酬930,000元是以59,000,000元的工程量为基数计算的,该59,000,000元并未包含本案所漏算的钢结构,本案主张的监理费并非是监理合同确定的监理费,而是监理合同之外的监理费。本院认为,广厦公司对文旅局提交的证据2、3、4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2、3、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要求文旅局出具案涉工程的招标情况报告、投标书(广厦公司)、工程预算审核书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审核书-钢结构部分(2016年5月31日)、工程造价文件(单位工程审核汇总表-钢板屋面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审核书-钢板屋面),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广厦公司、文旅局对该案涉工程的评标报告、工程预算审核书、工程造价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案涉工程的评标报告、工程预算审核书、工程造价文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6年6月17日起,文旅局就案涉清流县体育中心项目一期工程(体育馆、设备用房)的施工监理第一次公开招标。确定招标范围和内容为: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规定的隶属于本工程的建设包含土建、桩基、土石方、装饰、钢结构、外幕墙、安装及给水排水、通风与空调、电器、消防、智能化、防雷;室外、绿化、配套附属工程等(详图纸、工程量清单、答疑等)招标图纸规定的工程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的全过程监理工作。监理期限:同施工工期,计划施工工期为540日历天,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之日止。包干监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发改价格[2007]670号取费及参考市场价,即人民币930,000元包干(包含保修期阶段的监理服务费,投资规模、工程增减等均不再调整合同金额)。上述第一次公开招标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而流标。后文旅局于2016年8月10日进行第二次公开招标,又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人而流标。
2016年8月29日,经清流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文旅局向广厦公司在内的五家公司发出招标邀请书。广厦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文旅局递交了《投标书》,该《投标书》明确:广厦公司已仔细研究了清流县体育中心项目一期工程(体育馆、设备用房)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内容,愿以人民币930,000元的监理服务费承包上述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监理期限为同施工工期,本工程计划施工工期为540日历天,至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之日止。后经评标委员会评选,广厦公司以930,000元中标。
2016年10月3日,广厦公司与文旅局签订合同号为2016-018号的《清流县体育中心项目一期工程(体育馆、设备用房)施工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即监理合同。监理合同主要约定:
第一部分:协议书
1.工程名称:清流县体育中心项目一期工程(体育馆、设备用房)施工监理;工程地点:清流县龙津镇屏山路;工程规模:建筑层数为单层体育馆,地上总建筑面积8869㎡,计容建筑面积8869㎡,建筑占地面积5565㎡,建筑总高度21.3m,钢结构最大跨度62m;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约59,000,000元。
2.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有: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建立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专用条件、通用条件,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签约酬金:大写人民币玖拾叁万元整计取,包括监理酬金玖拾叁万元整,相关服务酬金无、勘查阶段服务酬金无、设计阶段服务酬金无、保修阶段服务酬金无、其他相关服务酬金无。
4.监理期限:总工期为540日历天。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5.解释第1.2.2条约定: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6.变更第6.2.2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变更第6.2.5条约定: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因工程规模、监理费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7.监理人义务第2.1.2条约定:A.监理人范围包括:见招标公告;B.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措施、施工方案和进度安排,并督促其实施;(2)复核开工条件签署监理意见;(3)业主召开施工协调会监理派人参加;(4)按监理大纲标准跟踪监理施工程序、进度情况并根据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合同;(5)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规定标准施工、审查变更、控制工程质量、进度、检测原材料质量等;(6)派驻工程造价人员进行工程进度款审查及竣工结算监理审查工作,替建设单位把好投资控制关;(7)现行《监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监理服务的内容。
8.监理依据第2.2.1条约定:监理合同;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协议及附件;图纸及说明;工程量清单及说明;《清流县体育中心项目一期工程(体育馆、设备用房)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标准、规范、规程;国家和建设部颁布的监理法规等。
9.变更第6.2.2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变更第6.2.5条约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等等
文旅局、广厦公司均在上述合同上加盖了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订立后,广厦公司按约开始对案涉工程提供监理服务。
(二)2016年7月18日,案涉工程施工承包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文旅局发送《关于清单核对申请》,该申请载明:“由我司承建的清流县体育中心项目一期工程,原中标价54,576,539.88元,经我司造价工程师对原清单核对,发现原清单存在个别分项单价计价或工程量计量有误,并因此核增10,170,756元(其中土建核增9,222,804元、水电工程核增52,792元、暖通工程核增895,160元)。恳请贵方审核确认。申请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日期:2016年7月18日。”
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屋面面积、工程量偏差、漏项等相关事项陆续向文旅局、广厦公司递交工程联系单,要求文旅局、广厦公司等相关单位予以及时回复确认,并根据合同及招标文件相关约定予以调整相应的造价和工期。广厦公司均及时予以确认。
2019年12月23日,文旅局与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清流县体育中心-体育馆(工程量核对缺少漏项)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该补充协议载明:因施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量存在缺少漏情况,且数量较大,经预算、审核公司对原预算进行核查后确认存在此问题,2018年3月20日清民社组纪要[2018]3号专题会议已责成责任单位重新预算,重新审核,于2019年1月8日提供《预算审核确认书》。鉴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招标控制价工程清单出现较大错漏,根据2016年9月22日双方签订的《清流县体育中心一期工程(体育馆、设备用房)施工监理建设工程合同》中《专用合同条款》第1.13条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的约定,经2019年11月8日有关单位关于县体育馆中心一期工程量误算、漏算的专题讨论会议通过的决定,现对工程量和合同价款作出调整,并约定:
1.承包范围:清流县体育中心项目一期工程-(材料变更、工程量核对及缺漏项)增补工程(消防系统偏差、暖通系统设备偏差、柜式空调机房材料偏差、管道保温层增补、钢结构屋面等)。消防系统偏差136,048元、暖通系统设备偏差145,768元、柜式空调机房材料偏差363,223元、管道保温层增补253,411元、钢结构屋面8,031,855元、体育馆安装工程85,559元、设备安装工程230元、走廊栏杆135,933元,合计9,152,027元。补充协议金额:玖佰壹拾伍万贰仟零贰拾柒元整(小写9,152,027元)。
2.合同工期:原合同约定的总工期延长60日历天等等。
(三)清流县体育中心项目一期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完毕。
2018年5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广厦公司以案涉工程在2018年4月29日已达合同总工期540日历天且案涉工程招标前有关单位工作原因缺漏项工程拖延工期为由多次向文旅局要求增加监理费,文旅局以“原监理合同条款监理费包干,不因工程量增减而调整”为由未予增加监理费。
2021年10月19日,广厦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文旅局支付广厦公司案涉项目屋面钢结构漏项的监理服务费126,6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广厦公司、文旅局就流县体育中心项目一期工程(体育馆、设备用房)项目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文旅局是否应向广厦公司支付屋面钢结构漏项的监理服务费126,600元。
本院认为,首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监理费签约酬金为930,000元整计取,该酬金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的内容,并不属于格式条款,内容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其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虽在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第6.2.2条中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第6.2.5条中约定“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做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但案涉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6.2.2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第6.2.5条中却约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表明双方对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按合同约定不做调整。即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及正常工作酬金的方法均未予约定。第三、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在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第1.2.2条的约定,案涉监理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第一为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达成的书面补充和修正文件;第二为合同第一部分即协议书;第三为中标通知书;第四为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五为投标文件。本案中,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未能达成书面补充和修正文件,因此,本案有关合同条款的解释,应优先适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其次为中标通知书的约定。案涉监理合同“协议书”部分明确监理费按930,000元整计取,中标通知书所反映的招标文件的内容,明确“监理费总价包干为930,000元,包含保修期阶段的监理服务费,投资规模、工程增减等均不再调整合同金额”。第四、广厦公司向文旅局递交的投标文件亦明确表明“广厦公司已仔细研究了清流县体育中心项目一期工程(体育馆、设备用房)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内容,愿以人民币930,000元的监理服务费承包上述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广厦公司对于案涉工程监理费采用总价包干形式,且广厦公司同意以投标价930,000元承接案涉工程是十分清晰、明确的,不存在对合同条款理解错误或有分歧的情形。基于上述分析,广厦公司向文旅局主张应支付屋面钢结构漏项的监理服务费126,6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2020)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计1,416元,由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巫金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师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