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民初2464号
原告: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珠宝路2号珠宝城1#B区第五层南侧5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279043189。
法定代表人:黄良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红,福建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开辉悦城2号楼二单元1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058428448w。
负责人:王敏文。
被告: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永乐佳房6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89033458L。
法定代表人:林伙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思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