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民初30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珠宝路2号珠宝城1#B区第五层南侧5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279043189。
法定代表人:黄良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含笑大道永乐佳房6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89033458L。
法定代表人:林伙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开辉悦城2号楼二单元1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058428448W。
法定代表人:王敏文。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闽0481民初3020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名下价值223542元的合法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也于2021年9月9日作出了(2021)闽0481民初30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为此,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解除被申请人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解除上述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名下价值223542元的合法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锡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