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执688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吴元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锋明,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平市人,住福建省南平市。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文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福建省华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01民初31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第一项载明: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支付福建省华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17215.3元,此款定于2021年6月21日前支付300000元、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317215.3元;若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福建省华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对未付款项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3336元,减半收取6668元,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8日、2021年8月26日等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及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具体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龙支行、浦发银行贵阳营业部等有22个银行账户,余额分别为0元至2100000元不等。本院已依法对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银行账户予以额度冻结(冻结期限截止至2022年7月30日,期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本案系轮候冻结,未能划拨账户内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工业用地一块[不动产权证号:义龙国用(2014)第XXX号,面积:38939.5㎡,登记日期:2014年12月2日,使用期限:2011年5月3日至2061年5月2日止];位于义龙新区有工业用地一块[不动产权证号:义龙国用(2014)第XXX号,面积:48559㎡,用途:工业用地,登记日期:2014年12月2日,使用期限2012年10月2日至2062年11月1日止]。该不动产本院以(2021)黔2301执6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在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义龙新区分局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截止至2024年3月26日,期满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以上述土地系轮候查封为由,不要求处置,且认可另案查封的情况不要求另行查封。
3.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大众牌汽车两辆(①车牌号码:贵EXXXXX,车辆识别代号:XXXXXX,车辆类型:K33,注册日期:2012年3月10日;②车牌号码:贵EXXXXX,车辆识别代号:XXXXXX,车辆类型:K33,注册日期:2017年1月8日)、有别克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贵Exxxx7,车辆识别代号:0xxxx8,车辆类型:K31,注册日期:2013年5月20日)、有时骏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贵EXXXXX,车辆识别代号:XXXXXX,车辆类型:H37,注册日期:2018年4月12日)、有解放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贵EXXXXX,车辆识别代号:XXXXXX,车辆类型:H27,注册日期:2013年10月10日)、有金旅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贵EXXXXX,车辆识别代号:XXXXXX,车辆类型:K11,注册日期:2013年12月3日)。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未实际扣押,本院以(2021)黔2301执755号执行裁定书在车辆登记机关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反馈贵EXXXXX大众牌汽车、贵EXXXXX金旅牌汽车未能查封,前述车辆分别于2019年2月13日、2020年12月4日转移;其余车辆已查封成功(查封期限截止至2023年4月23日,期满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以贵EXXXXX大众牌汽车、贵EXXXXX金旅牌汽车转移时间在本案执行依据生效之前为由,不追究对方转移资产的责任;其以已查封车辆去向不明、未实际扣押且已另案查封为由,不再要求查封处置。
4.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为: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789774707Y,法定代表人文昊。
5.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权数量10573500股,占该行总股权(166950000股)的比例为6.33%。本院以(2021)黔2301执65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在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冻结(冻结期限截止至2023年4月22日,期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上述股权本院(2021)黔2301执恢636号执行案件正在处置中,待处置成功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参与分配。
6.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收益性保险信息。
三、于2020年12月21日到被执行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四、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法定代表人文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悬赏公告,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亦未申请对被执行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审计。
2021年9月23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锋明,张锋明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结果予以确认,且同意对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1)黔2301民初311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92388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1)黔2301民初311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92388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应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家兴
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