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1民初2367号
原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x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法定代表人:吴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诉被告中建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x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守珍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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