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83民初3414号
原告: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0183447A。
法定代表人:吴亚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杰,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城市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007777110712。
法定代表人:于春雷,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局员工,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林,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兴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377595。
法定代表人:赵在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现国,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兴苑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林,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2
第三人: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7024015117。
法定代表人:姜云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环,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津**。
第三人:河北建伟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清沁园1-5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5736634M。
法定代表人:郝贵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宏图,男,198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城市规划建设局、第三人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河北建伟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7424元,由原告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滕奉朝
人民陪审员 董维众
人民陪审员 张长未
3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苑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