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102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图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广西图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13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两被执行人需返还其继承的***(身份证号:45×××49)在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62×××00中的存款34000元给本案申请执行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身份证号:45×××49)在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62×××00中的存款3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谢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