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2216号
原告:北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开发区鑫隅街777号。
法定代表人:蒲全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京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森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道艮塔西路137号万润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城关镇望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森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