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2499号 原告:北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开发区鑫隅街777号。 法定代表人:蒲全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京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森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道艮塔西路137号万润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城关镇望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森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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