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金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0203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金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二十二团七连。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金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兵0203民初16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金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05146.00元,执行费13451.00元。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新疆金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新疆金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偿还56916.89元,剩余部分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金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因本案履行期限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兵0203民初1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