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224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城关镇望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仁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河富村鸭子迳。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仁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224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仁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一年期LPR3.65%,自2023年3月2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400元。因被执行人仁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仁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仁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一期款项14751.84元,剩余款项从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每月支付20219元,两年内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224执6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梁 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