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02执622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城关镇望云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4441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323430865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23)浙06民终1595号民事判决书,即原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602执62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