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三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2民初2342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男,1979年9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四川三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3单元10层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1103J。
法定代表人:谯程。
原告***与被告***,四川三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材料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代传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粟 敏
书 记 员 许芸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