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4民初2959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松,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武,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四川三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师路818号4栋3单元10层1009号。
法定代表人:谯程,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三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被告***挂靠被告四川三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酉阳县李溪镇长沙村河脚至桐子坪共4公里的扶贫路路面硬化工程。被告承包了此工程后,将此路面硬化的劳务以每公里11万元的价格分包给了原告。2019年9月10日,原告进场施工。当原告施工到2.8公里时,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8万元劳务工资,未按约定支付每公里80%的进度款。2019年11月10日,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原告退出施工,并对已完成的2.8公里路面硬化工程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劳务款欠条,承诺于2019年11月15日向原告付清劳务款160000元,但至今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劳务款项。据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16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6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6日至全额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为湖北省利川市,被告四川三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合同履行地为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故本案移送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化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杜林桐
书 记 员 龚实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