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金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丽江金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玉法石民初字第76号
原告丽江金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玉龙县南口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文林,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和学成,滇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周口市中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车朝俭,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白族,1969年4月7日生,云南省古城区人,住古城区。
原告丽江金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江金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江金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93元,减半收取3496.5元,由原告丽江金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国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