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宏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无锡兆真辐射技术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财保73号
申请人:江苏宏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被申请人:无锡兆真辐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申请人江苏宏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兆真辐射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江苏宏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2017年8月8日向该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兆真辐射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华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宏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位于无锡市(房产证号:锡房权证东亭字×××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兆真辐射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牛兆祥
审判员富建文
代理审判员符敏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宋勇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