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06民初3994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合筑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96128922Q,住所地无锡。
法定代表人夏昶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合筑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合筑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长顾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靖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