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民终4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合筑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合筑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206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仓勇
审判员景鑫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