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合筑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合筑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06民初6741号
原告:江苏合筑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96128922Q,住所地无锡阳山桃文化博览园麒麟湾。
法定代表人夏昶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合筑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合筑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合筑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合筑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江苏合筑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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