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06民初6741号
原告:江苏合筑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96128922Q,住所地无锡阳山桃文化博览园麒麟湾。
法定代表人夏昶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合筑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合筑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合筑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合筑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江苏合筑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