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33378号
原告河南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415800587D。
法定代表人孟海龙。
委托代理人***、***,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洛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侯天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1485561X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允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