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87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孟海龙。
被执行人: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洛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侯天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照。
关于河南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特1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需偿还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7715400及利息。因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6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0年6月8日、2020年7月7日、2020年8月5日、2020年8月27日共四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下有车牌号为豫C×××××别克牌、豫C×××××捷达牌、豫C×××××奥迪牌汽车共三辆,本案已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届满日为2022年8月20日,如需续行查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控制措施到期的法律后果。
三、2020年6月18日,经查询,被执行人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登记信息。
四、2020年6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到庭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问询。
五、2020年6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9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共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谢天亮
书记员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