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西慧宝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702民初585号
原告:广西慧宝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中马产业园中马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钦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91年4月30日,系原告公司法务人员,住钦州市。
被告:河南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孟海龙,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慧宝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慧宝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4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双方纠纷现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慧宝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40元,减半收取3670元,由原告广西慧宝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锋

appoint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