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02民初1663号之一
原告:福建际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侨大道1号(逸涛豪苑)47幢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66508329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新道路408号红星村民委员会办公楼第一层10141房(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6659256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84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5MA3383H48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际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恒业集团有限公司、***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福建际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际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际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50元,减半收取14375元,由原告福建际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林 秋